各盟市统计局,自治区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机关各处室局、...
关于征集2026年度统计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统计局,自治区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统计改革发展实际,充分发挥统计科研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中的支撑作用,现面向全区广泛征集2026年度统计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监测分析等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立足内蒙古实际,注重理论创新与方法创新,着力推出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研究成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征集内容1. 重大战略与发展前沿研究。聚焦“十五五”时期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大命题,开展统计测度与评价研究;加强绿色算力、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统计方法探索;深化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统计监测与评估研究。2. 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研究。针对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完善GDP核算等关键制度;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质量控制、预测预警中的融合应用路径;优化统计分类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设计。3. 经济社会热点与民生福祉测度研究。围绕就业、收入、消费、人口变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分析;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涵盖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民生统计指标;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运行、乡村振兴成效、碳达峰碳中和进程的统计监测。三、选题要求1. 政治方向正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选题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问题导向鲜明。选题应聚焦现实问题,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较强的应用价值,能够回应政府决策、社会关切和统计实践需要,避免空泛化、一般化。3. 学术价值突出。鼓励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的研究方向,提倡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支持开展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4. 表述规范严谨。选题名称应科学、准确、简洁,文字表述应逻辑清晰、术语规范,避免模糊不清或歧义表达。5. 避免重复立项。所推荐选题应为尚未列入近年各级各类已立项科研项目的主题,确保研究的新颖性和必要性。6. 注重可行性。充分考虑研究周期和数据可得性等因素,确保选题在现有条件下具备研究实施的可能性。请各单位认真凝练并推荐高质量选题,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选题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邮箱nmgtjxh@163.com。我局将对征集到的选题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纳入《2026年度统计科研课题指南》。联系人:路美玲联系电话:0471-4895672附件:2026年度统计科研项目选题推荐表.wps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5年12月10日
各有关单位: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第一批)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第一批)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项范围获批立项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第一批)(名单详见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课题立项公告)。二、结项具体要求(一)课题以应用研究为主要内容,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同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成果摘要,内容要紧扣研究主题、有深度学理分析,有具体对策建议,做到立论充分,概念清晰、观点鲜明、调查充分、务实管用、语言精练、篇幅5000—8000字。(二)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形成《统计报告》或其他统计分析研究材料,专门呈送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内刊。(三)研究报告、成果摘要及查重报告电子版于2025年12月15日前发送至nmgtjxh@163.com,邮件命名按照“负责人+课题编号”标注。(四)成果摘要(A4单页打印),无需外加方框、说明等任何修饰,直接将成果简介内容呈现出来即可,须课题负责人手写签字,在结尾处注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研究报告原件(A4双面打印)、成果摘要和查重报告(查重率20%以下)一式三份于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413。(五)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其他注意事项(一)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课题结项鉴定,鉴定专家将严格根据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对照申请书中预期成果进行结项鉴定。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课题负责人在申报各级统计科研课题时给予优先考虑;课题结题等级为不合格,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申报各级统计科研课题会受到限制。(二)对课题不能按时完成结项的、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或在学术道德、科研诚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一律做撤项处理。凡被撤销的课题,须退回已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研课题。 联系人:路美玲联系电话:0471-4895672 附件:研究报告格式.docx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经公示,《内蒙古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投入产出测度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经公示,《内蒙古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投入产出测度研究》等课题5被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立项课题。现予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公开招标立项课题.docx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经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立项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严格评审等程序产生,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1月19日至11月23日。公示期内,如发现学术不端、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招标管理办法》等现象,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机关纪委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471-661008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公开招标立项课题.docx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各理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关于召开第九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各理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会现阶段发展实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第九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专题研究学会后续发展安排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4日上午10:00。二、会议地点自治区统计局四楼会议室。三、参会人员 自治区统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名单见附件)。四、会议主要内容(一)通报学会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及当前运行情况;(二)其他需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的相关事项。五、其他事项(一)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当天发放;(二)请各理事就会议议题充分酝酿,准备意见和建议;(三)本次会议决议事项事关重大、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路美玲 0471-6945672 13171018531王新宇 0471-6945738 1331039425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第九届理事会人员名.docx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2025年10月11日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内蒙古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研究课题招标公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内蒙古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课题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内蒙古经济普查办公室)。二、投标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 三、课题选题方向投标课题方向应与《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参考方向》(见附件1)一致。四、课题管理要求内蒙古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每个中标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具体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招标管理办法》(见附件2)。五、申报方式及时间1.内蒙古经济普查办公室自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开始接受课题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课题招标、立项、评审等各项工作。各投标单位可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论证活页》(见附件4)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信息表》(见附件5),并于2025年10月17日前填写完成后发送至电子邮箱nmgtjjhsc@163.com(邮件命名“申报题目-申请单位-申请人姓名”),同时将填好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以纸介质形式报内蒙古经济普查办公室(以寄出的邮戳为准)。2.内蒙古经济普查办公室成立专家组,对课题投标单位的课题申请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立项单位,并于2025年10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公布课题立项结果。未中标的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郑凌兰、王东君联系电话:0471-6944589、6611927邮箱:nmgtjjhsc@163.com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1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34室邮政编码:010055 1.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参考方向.docx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招标管理办法.docx 3.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申请书.docx 4.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论证活页.docx 5.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课题研究信息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各盟市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钟丽君,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8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推进信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自然人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的信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程序 第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未开通门户网站的,应当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其他渠道公示。第七条 统计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违法事实;(六)处罚依据;(七)处罚类别;(八)处罚内容;(九)处罚决定日期;(十)公示截止期;(十一)处罚机关。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通报批评外,统计部门还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或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内蒙古)。 第三章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部门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 统计部门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第十二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统计部门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陈述、申辩意见期满后提出异议的,统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统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部门应当采纳。统计部门自核实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企业未提出异议的,统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认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三条 统计部门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认定事由、依据;(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五)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六)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部门名称和认定日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四章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统计部门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二)统计违法行为;(三)依法处理情况;(四)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部门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部门,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部门公示专栏公示。盟市、旗县级统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七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统计部门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部门门户网站。移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由国家统计局直接向该平台和系统推送。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章 统计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公示统计调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二)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三)未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五)作出统计守信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罚款的还需提供缴纳罚款收据;(四)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附件2);统计调查对象申请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内蒙古)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在该网站提出申请,并按照平台信用修复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统计调查对象申请在以上两个平台进行信用修复并修复成功的,统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同步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在收到统计调查对象提前终止在统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终止公示条件进行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终止公示的决定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行政处罚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向统计部门提交移出“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线上申请,按照网站规定流程办理。也可以先向作出严重失信认定的统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罚款的还需提供缴纳罚款收据;企业诚信统计承诺书(附件2)等内容,经认定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报送申请移出失信信息的函件,由国家统计局将移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第二十三条 统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统计部门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第二十二条两种申请途径进行信用修复并修复成功的,统计部门应当同步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部门门户网站。第二十四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部门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七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重新作出、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或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撤下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重大变更,影响信用认定结果的,作出认定的统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并移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统计部门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等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上级统计部门发现下级统计部门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证明其被公示的信息或者认定的依据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部门进行更正。统计部门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第二十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认为统计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部门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统计部门未按本细则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推动践行以诚信诚实、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建...
关于对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结果的公示, 为推动践行以诚信诚实、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开展了“2025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主申报,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统计机构逐级推选审核,经研究决定,现对拟认定的62家2025年统计诚信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反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期:8月29日至9月4日举报电话:0471-6611707 附件: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评选认定公示名单.doc
内蒙古“空壳”企业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
内蒙古“空壳”企业研究课题立项公示, 内蒙古“空壳”企业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严格评审等程序产生,现予公示。公示期:8月22日至8月28日。课题负责人:李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如发现学术不端、违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现象,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机关纪委举报。举报电话:0471-6610085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2025年8月22日
呼包鄂乌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经公开发...
呼包鄂乌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立项公示, 呼包鄂乌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严格评审等程序产生,现予公示。公示期:8月8日至8月14日。课题负责人:赵金星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内蒙古大学如发现学术不端、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现象,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机关纪委举报。举报电话:0471-6610085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