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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的通知
2025-05-28 10:21:30     来源: 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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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践行以诚信诚实、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等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申报企业的数据质量和涉法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上报材料需加盖旗县(市、区)统计局、盟市统计局公章,以PDF和WPS格式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FTP39/执法监督局/公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文件夹下

联系人:毅茹,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六个工程”的诚信建设工程要求,结合自治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信用的引导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与公平公正相结合,做到企业自愿承诺、统计部门引导推动信用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动态衔接。

三、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认定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承担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下同)

2.企业截至申报日期一年内(即:上年6月1日-本年5月31日)所报统计资料全表种全指标无差错,按要求及时建立并完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能够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探索适用引领统计工作技术的新举措。

3.企业递交申请之日3年内未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数据核查、调研入户等工作。

  (二)认定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XX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打印10日内“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核验。

2.审核认定。旗县(市、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企业报表数据质量认真核查检查,核实企业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的,确定满足申报条件后,向盟市统计局报送申报材料。数据质量核查检查及相关佐证资料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建档留存。盟市统计局对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复审当年度辖区“四上”企业不超过1%的数量报自治区统计局(附件2、3。自治区统计局对盟市统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各专业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核定,审核通过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

   四、信息发布和激励

(一)信息公示

自治区统计局在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2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内蒙古统计微讯”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二)联合激励

1.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统计局20个工作日内“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各盟市统计局应告知推荐企业入选信息。

2.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诚信典型选树”专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程序进行认定发布。

(三)动态管理

企业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过程中出现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及相关激励措施,及时告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定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强化工作监督

各盟市统计局要按照推荐条件和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符合关要求。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将在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对认定的企业进行事后监管和实地复核,对组织不力、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三)发挥典型引领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并成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应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弘扬诚信诚实、依法统计的统计职业道德,多渠道扩大社会影响力。

附件1.XX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

2.XX盟市统计局XX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报告

3.XX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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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8 10:21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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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践行以诚信诚实、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等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申报企业的数据质量和涉法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上报材料需加盖旗县(市、区)统计局、盟市统计局公章,以PDF和WPS格式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FTP39/执法监督局/公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文件夹下。联系人:毅茹,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5年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六个工程”的诚信建设工程要求,结合自治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信用的引导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与公平公正相结合,做到企业自愿承诺、统计部门引导推动,信用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动态衔接。三、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一)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认定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承担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下同)。2.企业截至申报日期一年内(即:上年6月1日-本年5月31日)所报统计资料全表种全指标无差错,按要求及时建立并完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能够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探索适用引领统计工作技术的新举措。3.企业递交申请之日3年内未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数据核查、调研入户等工作。  (二)认定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打印10日内“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核验。2.审核认定。旗县(市、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企业报表数据质量认真核查检查,核实企业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的,确定满足申报条件后,向盟市统计局报送申报材料。数据质量核查检查及相关佐证资料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建档留存。盟市统计局对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复审,按当年度辖区“四上”企业不超过1%的数量报自治区统计局(附件2、3)。自治区统计局对盟市统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各专业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核定,审核通过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   四、信息发布和激励(一)信息公示自治区统计局在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2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内蒙古统计微讯”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二)联合激励1.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统计局20个工作日内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各盟市统计局应告知推荐企业入选信息。2.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诚信典型选树”专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程序进行认定发布。(三)动态管理企业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过程中出现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不再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的,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及相关激励措施,及时告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五、保障措施(一)组织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单位配合。(二)强化工作监督各盟市统计局要按照推荐条件和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符合相关要求。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将在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对认定的企业进行事后监管和实地复核,对组织不力、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三)发挥典型引领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并成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的,应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弘扬诚信诚实、依法统计的统计职业道德,多渠道扩大社会影响力。 附件:1.XX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2.XX盟市统计局XX年度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报告3.XX年度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          附件1、2、3.docx    

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践行以诚信诚实、依法统计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等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申报企业的数据质量和涉法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上报材料需加盖旗县(市、区)统计局、盟市统计局公章,以PDF和WPS格式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FTP39/执法监督局/公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文件夹下

联系人:毅茹,联系电话:0471-6610779。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5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是诚信诚实的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六个工程”的诚信建设工程要求,结合自治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统计领域的守信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统计信用的引导作用,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与公平公正相结合,做到企业自愿承诺、统计部门引导推动信用进入渠道与退出机制动态衔接。

三、申报条件和认定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认定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承担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简称“四上”企业,下同)

2.企业截至申报日期一年内(即:上年6月1日-本年5月31日)所报统计资料全表种全指标无差错,按要求及时建立并完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能够积极配合统计机构探索适用引领统计工作技术的新举措。

3.企业递交申请之日3年内未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数据核查、调研入户等工作。

  (二)认定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XX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打印10日内“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核验。

2.审核认定。旗县(市、区)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企业报表数据质量认真核查检查,核实企业属于信用中国(内蒙古)的“诚信达标企业”及以上的,确定满足申报条件后,向盟市统计局报送申报材料。数据质量核查检查及相关佐证资料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建档留存。盟市统计局对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复审当年度辖区“四上”企业不超过1%的数量报自治区统计局(附件2、3。自治区统计局对盟市统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各专业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核定,审核通过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

   四、信息发布和激励

(一)信息公示

自治区统计局在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名单2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内蒙古统计微讯”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

(二)联合激励

1.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统计局20个工作日内“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推送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各盟市统计局应告知推荐企业入选信息。

2.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诚信典型选树”专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程序进行认定发布。

(三)动态管理

企业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过程中出现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的,出现统计造假或数据质量差异及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等,符合统计诚信企业标准,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及相关激励措施,及时告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定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二)强化工作监督

各盟市统计局要按照推荐条件和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符合关要求。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将在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对认定的企业进行事后监管和实地复核,对组织不力、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三)发挥典型引领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并成为“信用中国(内蒙古)”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应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弘扬诚信诚实、依法统计的统计职业道德,多渠道扩大社会影响力。

附件1.XX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申报表

2.XX盟市统计局XX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报告

3.XX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名单

          附件1、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