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自治区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若干举措》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若干举措》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事关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2021年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对统计监督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完善统计监督机制,提高统计监督效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若干举措》。
问:《若干举措》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配合做好国家统计督察,强化督察整改跟踪问效。主动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政治责任。围绕国家统计督察内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开展盟市、旗县(市、区)统计督察试点。加强对统计督察整改落实、重点任务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统计环境改善等情况的监督,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整改责任,督促任务落实。
二是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细化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完善统计执法机制,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效能。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制度。完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现诚信统计正向激励与统计违法警示教育并重。
三是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重点领域发展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深化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风险的预警预判。加强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调查,防止“数字上的腐败”。
四是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行动自觉。夯实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基础,建立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统计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评价考核指标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五是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统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强化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利用统计监督成果,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问:《若干举措》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开展统计督察试点。中央《意见》明确,“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若干举措》结合自治区统计工作实际,提出开展盟市、旗县(市、区)统计督察试点,建立统计督察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是突出内蒙古特色。《若干举措》提出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以及沿黄流域、呼包鄂榆乌一体化、东部振兴等区域协调发展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及时研判就业、居民收入、工业、投资、消费、进出口、服务业等的月(季度)运行走势与特点,有效揭示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同时,对加强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调查,加强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方面统计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夯实统计监督基础。《若干举措》提出,加强部门、旗县级统计部门、工业园区、苏木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并完善统计部门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信、商务、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制度,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和深度。
四是加快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若干举措》提出,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推动科技赋能,建设智慧统计。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和维护统计数据安全。
问:《若干举措》明确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监督工作要求,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统计监督。三是统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实施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