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国家统计局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99年公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公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二、事实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执行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
三、研判过程
2021年5月,自治区统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部
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四、惠民利民举措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为
准则,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审核,确保新建项目与已批准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确保实实在在为基层减负。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适用范围更明确
《规范》适用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申报的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自治区有关部门)单独开展或者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相关概念更明晰
《规范》所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以报表、问卷
等方式搜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三)相关程序更规范
《规范》要求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自治区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办法》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要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自治区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四)审批材料更完备
《规范》要求提交申请审批(备案)项目的部门公文、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办法》要求提交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文、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新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提供)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六、名词解释
《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解读人: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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