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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55J/2023-0634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文  号 内政办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5-1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55J/2023-0634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统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文  号 内政办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5-17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区苏木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以及统计上视同乡镇级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基层队伍和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夯实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县乡两级统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实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培训,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为目标,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规范基层统计工作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压紧压实苏木乡镇统计职能职责。承担苏木乡镇统计职能的党政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采集调查数据;负责完成经济、人口、农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包括乡卡村卡填报、农林牧渔业统计、畜牧业调查、名录库维护等。对外提供和使用统计数据,应当以上级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配齐配强苏木乡镇统计力量。各苏木乡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并督促所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嘎查村级统计人员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发生变更调整时,应当征得旗县级统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各级统计部门和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电子信息库。遇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或统计工作任务与人员力量出现不匹配时,鼓励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解决。

(三)改善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条件。各苏木乡镇应当为统计工作人员安排符合标准且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接入统计内网的专用计算机、打印设备和存放统计资料的档案柜等,确保满足统计业务需求。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做好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超过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且确实无法使用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短缺导致统计工作无法开展。

(四)推进苏木乡镇统计规范化建设。旗县级统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建立健全统计岗位责任、数据处理、资料管理等工作制度,并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纸质台账、电子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有据可查。要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应当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汇总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五)提升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水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并统筹推进,确保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统计专网运行畅通。要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将统计专网和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上交叉使用,确保不发生统计数据、统计资料丢失、泄密情况。

(六)加大苏木乡镇依法统计工作力度。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报表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等指标要素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加工,并按规定时间和渠道报送;要主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协助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上级统计部门,旗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根据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级统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在网站、官方微信上设立举报专栏、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靠群众发现问题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登记、核实和处理。

(七)提高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基层统计干部培训机制,将苏木乡镇一级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培、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旗县级统计部门每年集中培训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不少于两次,年度内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苏木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管的好”,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力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有效衔接,特别是旗县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联系苏木乡镇的优势,主动帮助苏木乡镇规范统计台账、统计档案及工作制度,指导统计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数据上报平台,了解各项指标涵义,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二)加大经费支持。各地区要将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苏木乡镇统计工作正常运转和大型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在承担大型普查和地方性统计调查任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发放补助。

(三)建立奖惩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关爱基层统计干部,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为基层统计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自治区统计局要将各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作为数据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选树典型工作力度,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及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对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从事统计工作20年以上的统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荣誉感,为基层统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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