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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55J/2021-66907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文  号 内统字〔2021〕72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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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
文  号 内统字〔2021〕72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做好《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做好《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统字〔2021〕72号

各盟市统计局、工信局:

《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发给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有关工作

随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工业园区逐渐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承载平台之一,实施好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有效地反映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现状,既能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又能促进园区间的发展定位和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园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因此,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合作,落实好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作分工

自治区统计局全面负责《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做好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工业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报表继续按照原有工作模式进行。工业园区内规(限)下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级工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统计局负责协调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工作。

(二)各级统计局负责指导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施《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工业园区开展摸底清查等工作。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内企业名录库更新维护;督促和指导企业按要求报送报表及催报报表;及时反馈自治区统计局的查询;负责暂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的企业代报,暂不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的企业要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报表。

(四)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内企业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统计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师资可来源于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六)自治区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处室负责规(限)下法人单位统计报表数据审核把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统计局、工信厅要共同安排部署《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统计局要与同级工信部门积极沟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内蒙古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力量,不断提高工业园区统计工作质量和依法统计工作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27日

抄送: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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