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在收到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要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申请单位修改完善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