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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七:统计工作要予以重视,统计指标要准确把握!
2021-10-22 15:15: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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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经A市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某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的“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经核实,数据差错较大的原因是填表人员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填报的,这是会计应交增值税的口径包括上期留底的数据,显然与统计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口径存在差别。填表人解释说:“自己是兼职统计,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儿,填表时一看指标名称与会计一致,心想按会计口径填没问题;统计制度倒是有,压根就没看过,也没有时间看,没想到出了这么大差错,以后一定注意,决不再犯……”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A市统计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该公司虽有兼职的统计人员,但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理解不透,没有真正意义上重视统计工作,影响了统计报表的质量,没有很好地履行统计资料的报送义务。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该公司上报的《财务状况》(E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件警示】

    无论是专职统计人员还是兼职统计人员,都应当认识到统计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细心填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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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七:统计工作要予以重视,统计指标要准确把握!

发布时间:2021-10-22 15: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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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七:统计工作要予以重视,统计指标要准确把握!,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经A市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某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的“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经核实,数据差错较大的原因是填表人员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填报的,这是会计应交增值税的口径包括上期留底的数据,显然与统计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口径存在差别。填表人解释说:“自己是兼职统计,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儿,填表时一看指标名称与会计一致,心想按会计口径填没问题;统计制度倒是有,压根就没看过,也没有时间看,没想到出了这么大差错,以后一定注意,决不再犯……”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A市统计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该公司虽有兼职的统计人员,但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理解不透,没有真正意义上重视统计工作,影响了统计报表的质量,没有很好地履行统计资料的报送义务。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该公司上报的《财务状况》(E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件警示】
      无论是专职统计人员还是兼职统计人员,都应当认识到统计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细心填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经A市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某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E103表)中的“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经核实,数据差错较大的原因是填表人员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填报的,这是会计应交增值税的口径包括上期留底的数据,显然与统计的应交增值税计算口径存在差别。填表人解释说:“自己是兼职统计,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儿,填表时一看指标名称与会计一致,心想按会计口径填没问题;统计制度倒是有,压根就没看过,也没有时间看,没想到出了这么大差错,以后一定注意,决不再犯……”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A市统计局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

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该公司虽有兼职的统计人员,但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对统计报表中的指标理解不透,没有真正意义上重视统计工作,影响了统计报表的质量,没有很好地履行统计资料的报送义务。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该公司上报的《财务状况》(E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差错较大,违反了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案件警示】

    无论是专职统计人员还是兼职统计人员,都应当认识到统计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细心填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