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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统计代理错位,3家公司同时违法!违法了!
2021-09-24 13:05: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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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以案释法”系列专题,把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一、 案例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某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

经查,这些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时,由同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一名兼职统计人员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经询问企业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均漏报了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造成填报错误。

这3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二、 案例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分别调查这3家公司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时未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漏报了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这3家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这3家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自行填报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任由代理记账人员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有关规定中,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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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统计代理错位,3家公司同时违法!违法了!

发布时间:2021-09-24 13: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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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五:统计代理错位,3家公司同时违法!违法了!,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以案释法”系列专题,把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一、 案例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某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
  经查,这些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时,由同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一名兼职统计人员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经询问企业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均漏报了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造成填报错误。
  这3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二、 案例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分别调查这3家公司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时未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漏报了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这3家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这3家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自行填报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任由代理记账人员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有关规定中,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以案释法”系列专题,把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一、 案例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某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

经查,这些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时,由同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一名兼职统计人员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经询问企业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3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均漏报了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造成填报错误。

这3家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二、 案例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分别调查这3家公司法人、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代理记账公司兼职统计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时未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漏报了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这3家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这3家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自行填报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任由代理记账人员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有关规定中,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