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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擅自更改统计电子台账导致企业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这家公司违法了!
2021-09-07 19:18: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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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一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2021年5月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是1067千元,检查数是603千元。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企业自2020年开始,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表,经询问企业统计人员,该企业应交增值税指标长期包含了留抵税额,造成多次填报错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该公司法人、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应交增值税指标时认为应按照应纳税额或实缴税金填报,因此包含了留抵税额,并擅自对统计电子台账(自治区统计局统一下发、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企业台账)进行了更改,增设了一栏留抵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指标公式,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该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执行统计制度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未形成依法统计的法律意识,导致统计违法。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会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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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擅自更改统计电子台账导致企业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这家公司违法了!

发布时间:2021-09-07 19: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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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四:擅自更改统计电子台账导致企业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这家公司违法了!,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一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2021年5月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是1067千元,检查数是603千元。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企业自2020年开始,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表,经询问企业统计人员,该企业应交增值税指标长期包含了留抵税额,造成多次填报错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该公司法人、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应交增值税指标时认为应按照应纳税额或实缴税金填报,因此包含了留抵税额,并擅自对统计电子台账(自治区统计局统一下发、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企业台账)进行了更改,增设了一栏留抵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指标公式,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该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执行统计制度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未形成依法统计的法律意识,导致统计违法。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会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一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发现2021年5月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是1067千元,检查数是603千元。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企业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企业自2020年开始,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规模以上服务业财务状况表,经询问企业统计人员,该企业应交增值税指标长期包含了留抵税额,造成多次填报错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按照统计制度,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该公司法人、统计员及属地统计部门,了解到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报送应交增值税指标时认为应按照应纳税额或实缴税金填报,因此包含了留抵税额,并擅自对统计电子台账(自治区统计局统一下发、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企业台账)进行了更改,增设了一栏留抵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指标公式,导致该指标报送错误。

该公司未按照统计制度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来,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执行统计制度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未形成依法统计的法律意识,导致统计违法。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单位依法统计的培训,以各种培训会为契机,进行专题普法宣传,重点讲解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统计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统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