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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2021-09-07 19:15:5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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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赴某限额以上批发与零售企业某有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该企业上报的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指标时,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4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报表中,指标“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填报数21294.2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2129.4千元,差错额19164.8千元,差错额是应报数额的9倍之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统计员,了解到该公司填报“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时点错了一位小数点, 错把2129.4千元填报成21294.2千元,导致数据差异。由于该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及履行签审程序,因此,未发现报送统计数据的明显错误。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差错额导致违法比例异常大,虽在执法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但其疏忽大意引起的数据差异已经造成违法事实,考虑到该公司不存在统计违法的主观故意,及次月主动修正并提交说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减轻或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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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07 19: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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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赴某限额以上批发与零售企业某有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该企业上报的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指标时,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4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报表中,指标“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填报数21294.2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2129.4千元,差错额19164.8千元,差错额是应报数额的9倍之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统计员,了解到该公司填报“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时点错了一位小数点, 错把2129.4千元填报成21294.2千元,导致数据差异。由于该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及履行签审程序,因此,未发现报送统计数据的明显错误。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差错额导致违法比例异常大,虽在执法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但其疏忽大意引起的数据差异已经造成违法事实,考虑到该公司不存在统计违法的主观故意,及次月主动修正并提交说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减轻或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及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赴某限额以上批发与零售企业某有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该企业上报的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指标时,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4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批零住餐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号:E203表)2020年一季度报表中,指标“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填报数21294.2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2129.4千元,差错额19164.8千元,差错额是应报数额的9倍之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经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调查询问该公司法人、统计员,了解到该公司填报“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时点错了一位小数点, 错把2129.4千元填报成21294.2千元,导致数据差异。由于该公司统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及履行签审程序,因此,未发现报送统计数据的明显错误。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差错额导致违法比例异常大,虽在执法检查时,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但其疏忽大意引起的数据差异已经造成违法事实,考虑到该公司不存在统计违法的主观故意,及次月主动修正并提交说明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减轻或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