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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2021-09-07 18:28:3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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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5月,自治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公司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9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填报数191925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161713千元,差错额30212千元,差错额占应报数额的18.68%。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比例为18.68%,违法比例在30%以内,且在执法检查时,该公司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并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之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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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发布时间:2021-09-07 18: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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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小数点引发大问题,这家公司构成统计违法,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5月,自治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公司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9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填报数191925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161713千元,差错额30212千元,差错额占应报数额的18.68%。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比例为18.68%,违法比例在30%以内,且在执法检查时,该公司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并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之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将陆续推出一些统计违法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的方式引导广大统计工作者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底线、红线,扎实做好统计工作。

【案件简述】

2020年5月,自治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公司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报送统计资料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9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B204-1表)2020年9月报表中,指标“2020年1-9月工业总产值”填报数191925千元,经核实应报数为161713千元,差错额30212千元,差错额占应报数额的18.68%。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案件剖析】

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比例为18.68%,违法比例在30%以内,且在执法检查时,该公司能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2020年4月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并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之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