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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2021-10-12 14:45: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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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自治区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好差评”,主要是指政务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办事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便民度及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服务效率等作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评价主体包括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自治区统计局通过调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畅通政务服务评价渠道,统筹整合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实体政务大厅评价设备和自助终端等多渠道评价途径,确保办事单位和群众能够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评价。

第六条 办事单位和群众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行实名制,以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应对评价人员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泄露评价人信息,不得骚扰、打击报复参与评价的办事单位和群众。

第七条 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由评价主体通过服务窗口、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或现场评价,共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第八条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建立问题复核机制,收到差评和投诉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处室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说明理由,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核实为误评或恶意评价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核实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实名差评回访率要达到100%。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及时调查、找准根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差评办件和相关共性问题“双归零”。要跟踪分析政务服务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结果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等相关平台进行对外公示,接受办事单位、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作为本单位政务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指标和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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