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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

    2024-07-05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反馈了统计督察意见。统计督察既是对内蒙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政治体检”,也是对全区统计工作的一次“综合会诊”,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蒙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诚恳接受、全面认领督察整改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部署推进。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抓好统计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将防治统计造假作为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举措,成立了自治区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立行立改、真抓真改、严督实改,全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二)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既集中解决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又深入查找统计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坚持由点到面、立行立改、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督察反馈意见进行了细化,逐一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各盟市均按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三)加强跟踪调度,狠抓整改落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梳理评估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整改效果不够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工作提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调度会,对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部署、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四)坚持举一反三,注重标本兼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把督察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既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指标和问题突出地区,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巩固防治统计造假成效。二、聚焦反馈意见,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各项整改工作取得实效(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1.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自治区及12个盟市党委和行署(政府)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纳入学习计划并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开展学习。2.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关于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排查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3.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调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其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征得上级统计局党组同意。4.全面推进统计法进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5.认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成立6个数据检查专项工作组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共实地检查439个普查小区。(二)组织推动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1.巩固提升首轮统计督察整改成效。组织各盟市集中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回头看”,根据反馈,除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需长期坚持整改外,其余问题结合本次督察整改工作已整改到位。2.认真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自治区及12个盟市均召开全区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引以为戒,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统计法治意识。3.深入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问题。印发《苏木乡镇街道、旗县级、部门、园区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2024修订版)》,对配备统计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组织各盟市对基层统计人员情况开展摸底工作,建立统计人员信息台账,并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组织、人社、统计等部门积极推动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问题。(三)持续巩固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通过线上凭证核查、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专业数据进行全面核实。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在专项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3个盟市分别采取数据核查、“回头看”、“约谈”统计部门负责人、调整统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式,与本轮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统筹推进。(四)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1.积极推进自治区统计督察。2023年1月至2月,授权自治区统计局对2个旗(区)开展统计督察试点,被督察地区于2024年4月报送了督察整改报告。2024年2月至3月,对1个市开展了市级统计督察试点,目前已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书。2.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将国家统计督察反馈问题录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压实相关整改地区和部门主体责任。3.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重点行业开展了执法检查。4.认真解决基层统计执法力量不足问题。采集全区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统计督察检查骨干库,把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盟市统计局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盟市级统计督察重要内容。5.努力提升统计监测分析水平。建立健全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统计部门积极围绕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三、深化整改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提升全区统计现代化水平经过3个月的集中整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这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大部分需要持续用力、长期坚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借助党纪学习教育有利契机,不断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推动内蒙古统计事业再上新台阶。(一)增强政治自觉,全面压实防治统计造假政治责任。充分认识统计造假的极端危害性、顽固性以及防治统计造假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上来,聚焦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坚决彻底清理各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及时制止和纠正统计造假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一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二)深学笃行实干,着力推动统计督察整改见行见效。深入抓好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再学习、再贯彻、再落实,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展观,督促各级统计机构牢固践行“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的工作信念。推进我区专项治理行动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入解决督察指出的基层统计人员力量薄弱等问题。(三)深化贯通协同,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持续推动《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及“1+9”监督体系各项制度规定的深入落实,不断深化统计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统计造假处分处理的规定,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在完成盟市统计督察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统计督察,不断巩固提升良好的统计生态。(四)强化成果运用,全面提升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强化督察整改成果的运用,将统计工作置于全区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强化统计服务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内蒙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五大任务”等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紧扣办好内蒙古自治区“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测评价职能,更好更快更优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471-6944514电子邮箱:nmzfj@nmgtjj.cn邮编:010055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

    2024-07-0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2023年常规统计督察第1统计督察组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统计督察,并于2024年4月3日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严格对标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要求,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地。现将整改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进常规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自治区统计局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统计督察反馈意见,坚持从思想上改起、从学习上抓起、从落实上做起,统筹推进,全面整改。(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自治区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着力统筹推进常规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压紧压实各级统计局整改责任。同时,各盟市统计局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构建了上下齐联动、协同共推进的整改工作体系。    (三)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整改到位。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调度各级统计局整改情况,定期通报常规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动态跟踪掌握各地整改工作进展,督促各责任单位对照整改措施查漏补缺、对账销号,推动问题整改“见底清零”。二、聚焦整改要求,落实落细各项整改措施(一)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区统计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统计法律法规等,紧密结合党纪学习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自治区、12个盟市开展了统计违纪违法警示教育工作,筑牢防治统计造假思想防线。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积极推动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各类主体班次必修课内容,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二)落实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巩固拓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效自治区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推动全区统计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国家常规统计督察延伸旗区开展“全覆盖”统计执法检查,严肃进行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扎实开展“五经普”数据质量检查,督促盟市、旗县两级普查机构及时纠正问题数据。全区统计系统开展首轮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和专项治理行动再梳理再排查再纠正工作,将发现的问题纳入本轮常规统计督察整改任务中一并解决。(三)认真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举办工业、投资、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贸易、服务业、名录库等专业培训,并将“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审批作为重点培训任务,提升培训效果。常态化扎实开展数据核实工作,及时纠正有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全区统计执法人员库和执法骨干库,对全区统计执法人员和骨干实行动态管理,抽调各级执法骨干参加执法检查,以查代训,提升基层统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三、持续担当发力,推动自治区统计工作提质增效     在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区统计系统共同努力,统计系统常规统计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全区统计系统将以国家统计局常规统计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履行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牢记职责使命,增强责任担当,以整改的新成效带动全区统计工作水平实现新提升。(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特别是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认真执行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统计造假处分规定,持续强化防治统计造假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发展观,进一步巩固内蒙古良好的统计生态。(二)持续深化巩固国家常规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果。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坚持整改工作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要求不变,持续落实整改措施常态化。对已完成的整改事项,适时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持续巩固整改成果;对需长期坚持、持续推进的,在常态化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以高质量整改成效助力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持续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巩固拓展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巩固拓展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水平,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四)严格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扎实推动统计改革创新。以抓好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统计服务宏观决策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0471-6611707电子邮箱:nmzfj@nmgtjj.cn邮    编:010055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1号楼

  •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经公示,《新发展格局下内蒙古黄河流域产业升级的政策效应与...

    2024-06-20 朗读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经公示,《新发展格局下内蒙古黄河流域产业升级的政策效应与机制研究》等10个课题被确定为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招标立项课题。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公开招标立项课题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公开招标立项课题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TJXHKT202401新发展格局下内蒙古黄河流域产业升级的政策效应与机制研究重点薛阳内蒙古工业大学TJXHKT202402内蒙古新质生产力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重点郭春娜内蒙古师范大学TJXHKT202403内蒙古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的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重点崔新蕾内蒙古大学TJXHKT202404内蒙古现代化发展水平时空演变及障碍因子分析一般张巍巍内蒙古农业大学TJXHKT202405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性别红利研究一般马富萍内蒙古大学TJXHKT202406内蒙古边境贸易与边境旅游耦合发展水平评价及空间效应研究一般梁英子内蒙古大学TJXHKT202407内蒙古以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强区建设的路径研究一般侯国庆内蒙古农业大学TJXHKT202408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路径研究——基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分析一般张蕾内蒙古师范大学TJXHKT202409“北疆”文化与内蒙古文化产业转型发展的耦合研究一般焦志强内蒙古社会科学院TJXHKT202410大数据在政府数据治理中的应用研究一般董进文内蒙古财经大学

  • 关于对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结果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

    2024-06-18 朗读

    关于对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认定结果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统计局开展“2024年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主申报,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统计机构逐级推选审核,经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拟认定的54家2024年统计诚信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反映,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期:6月18日至6月24日举报电话:0471-6611707  附件: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评选认定公示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诚信企业评选认定公示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呼和浩特市911501926928602112重庆医药集团内蒙古天和医药有限公司91150103MAON7Y6K00内蒙古金隅冀东水泥经贸有限公司911501006834034305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91150122MAOMXXB58P内蒙古泓吉科技新能源有限公司91150105MAOWAKJC9J内蒙古北疆卓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9115000011439196XW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91150204329035321J内蒙古中饮诚汇商贸有限公司91150200MA0RT4K08P内蒙古盛禹通贸易有限公司91150207MA0PYR1567包头市包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1150291720199644J包头德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1150203MA0NE5J761内蒙古中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11502006743838451包头铝业有限公司91150202MA0Q98QM7A北方稀土平源(内蒙古)镁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150291701423911F包头韵升强磁材料有限公司911502006264414226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1150291720137072G包头洽洽食品有限公司91150205MA7E7Y0X3A明阳北方智慧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91150203747904614B内蒙古弘誉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1150200720152213A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呼伦贝尔市9115070077222950X9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91150727779489881Y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911507230955507171中央储备粮大杨树直属库有限公司91150724701322352K伊敏盛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91150783701322061Y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有限公司兴安盟911522011156407291乌兰浩特铁西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91152221779451939F兴安盟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911505000851879856通辽市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91150524115972141N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91150500115790778L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有限公司91150502MA0QRNFF9P通辽市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市911504026673212672赤峰朝聚眼镜有限责任公司91150423761077870D 赤峰套马杆酒业有限公司91150424MA0QAP1R0G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911504001150111054内蒙古佰惠生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150426MA0PX8UB2W内蒙古明阳农业科贸有限公司91150430MA0Q7JEN8A内蒙古维你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150402MA0N1UGB73朝聚(赤峰)眼科医院有限公司91150402676900586N赤峰市威信保安押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11504227678900027巴林左旗浩力路桥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91150922070106337F内蒙古蒙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91150929558140424R三峡新能源四子王风电有限公司 91150900053936558E内蒙古京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911506025669189027鄂尔多斯市雍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1150602790194179T鄂尔多斯市东胜蒙西水泥有限公司911506216928702331鄂尔多斯市水投福源水务有限公司9115060071298962P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91150602MA0MX6JY2B内蒙古修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91150627680028292T伊金霍洛旗宜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91150824566931138J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91150891676934962L巴彦淖尔西部铜材有限公司乌海市91150300701260673A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市公司91150303093016924K乌海市蒙吉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9115290046127117XF内蒙古阿拉善宾馆有限责任公司91152900701298882C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

    内统字〔2024〕60号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自治区各...

    2024-06-1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统字〔2024〕60号各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和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政府统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第二章  适用范围、管理内容及权限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或者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二)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建立(修订)、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健全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指导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受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批,审核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起草批复文件,核准批准文号、有效期、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制度公开主要内容,检查和监督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具体包括: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或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建立(修订)、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对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建立(修订)或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请自治区统计局审批由本单位单独建立(修订)、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中,旗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建立(修订)、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的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自治区统计局审批之前,必须经所属盟市统计局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第五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第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第七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补充修订的,应当事先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制定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包括测试方案、测试评估表及测试报告),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制度公开主要内容等;    (三)统计调查制度; 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数据发布等作出规定。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新增的重要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     (五)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 涉密调查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或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补充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应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统计调查项目存在的问题,制定机关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审批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的规定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制定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情况。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第五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承担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定期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审批机关依据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对制定机关实施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财务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统办字〔2021〕24号)和《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统字〔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wps

  •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二批次)结项公告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评审专家鉴定,同意结项3...

    2024-06-14 朗读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二批次)结项公告,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评审专家鉴定,同意结项3个研究课题,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二批次)结项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6月14日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二批次)结项名单 课题编号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所在单位结项时间结项情况TJXHKT202301张璐新发展格局下内蒙古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测度、评价与优化路径研究内蒙古工业大学2024年6月合格TJXHKT202305赵金星内蒙古现代煤化工多模态统计监测研究内蒙古大学2024年6月合格TJXHKT202308张强内蒙古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调查研究内蒙古工业大学2024年6月合格 

  •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公示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

    2024-06-13 朗读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公示,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公开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严格评审等程序产生,现予公示。公示期:6月13日至6月19日。如发现学术不端、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现象,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机关纪委举报。联系人:谢金举报电话:0471-6610085附件: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公开招标立项课题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公开招标立项课题序号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1新发展格局下内蒙古黄河流域产业升级的政策效应与机制研究重点薛阳内蒙古工业大学2内蒙古新质生产力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重点郭春娜内蒙古师范大学3内蒙古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的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重点崔新蕾内蒙古大学4内蒙古现代化发展水平时空演变及障碍因子分析一般张巍巍内蒙古农业大学5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性别红利研究一般马富萍内蒙古大学6内蒙古边境贸易与边境旅游耦合发展水平评价及空间效应研究一般梁英子内蒙古大学7内蒙古以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强区建设的路径研究一般侯国庆内蒙古农业大学8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路径研究——基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分析一般张蕾内蒙古师范大学9“北疆”文化与内蒙古文化产业转型发展的耦合研究一般焦志强内蒙古社会科学院10大数据在政府数据治理中的应用研究一般董进文内蒙古财经大学 

  • 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征文通知

    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征文通知   由中国统计...

    2024-06-07 朗读

    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征文通知, 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征文通知   由中国统计学会和《统计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东北财经大学承办的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拟于11月上旬召开,具体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参会论文,衷心希望广大学者和统计工作者赐稿。   一、会议主题和议题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4年全国两会强调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技术革命性突破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当前,统计科学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愈发显著,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仅在改变经济运行模式,也在深刻影响着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为此,第二十次全国中青年统计科学研讨会拟聚焦“新质生产力与统计创新应用”,以期推动统计理论和方法的前沿发展,促进统计学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会议关注以下议题:   1.新质生产力的统计监测研究;   2.政府统计现代化研究(包括政府统计体制、统计调查体系、统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等);   3.统计执法监督与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的理论、方法、制度研究;   4.中国经济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统计测度和驱动机制研究;   5.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性统计研究;   6.数字经济融合产业增加值核算理论与方法研究;   7.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研究;   8.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数据采集、抽样与试验设计研究;   9.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件下高维与复杂结构数据的统计建模与分析;   10.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社会经济大数据的统计方法和理论研究;   11.健康医学和公共卫生中的大数据分析应用研究;   12.基于大数据的经济监测预警研究;   13.大数据质量评估框架及应用研究;   14.对统计现代化改革与统计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其他选题。   可围绕参考选题从不同视角自拟题目撰写论文应征。同时,我们也欢迎从统计的角度研究和探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论文。   二、论文要求   1.参会论文分为特邀论文和一般参会论文。特邀论文作者不受年龄限制;其他参会论文作者的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1979年及以后出生)。   2.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①标题、内容提要及关键词;②正文;③参考文献;④作者简介(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务及职称、研究方向);⑤作者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为便于匿名评审工作,作者信息(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单位、职务及职称、研究方向、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请独立列于征文首页。   3.征文应是原创的、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征文字数在1.5万字~2万字。   4.论文格式请参照《统计研究》基本版式(《统计研究》网站“下载中心”,网址https://publish.cnki.net/tjyj)。   5.论文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9月8日。   三、论文评选   论文将执行严格的评选程序。论文经评审后,我们将向入选论文的作者发出邀请函,每篇入选论文限1名作者参会。   四、联系方式   请将论文的word文档和pdf文档两种版本一并发送至: dufe_stat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专投中青年研讨会论文”字样。   联系人:肖潇,电话:0411-84710451;   王勇,电话:0411-84710484  

  •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一批次)结项公告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综合评审专家鉴定,同意...

    2024-04-15 朗读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一批次)结项公告,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经综合评审专家鉴定,同意结项7个研究课题,现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一批次)结项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4年4月11日  附件:  2023年度内蒙古统计科学研究课题(第一批次)结项名单  课题编号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所在单位结项时间结项情况TJXHKT202302钱贵霞涵盖“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农村共同富裕”的综合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内蒙古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03韩英内蒙古投资效率与产业结构优化研究内蒙古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04段翀内蒙古宏观经济风险识别与预警研究内蒙古财经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06王君科技创新、环境规制与绿色 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研究 ——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财经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07薛阳数字经济对内蒙古全要素生产率激励效应与作用机制研究内蒙古工业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09海小辉内蒙古城市空巢老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研究——基于呼和浩特市的调研数据内蒙古财经大学2024年4月合格TJXHKT202310王峰能源与战略资源基地固定源碳排放监测及统计体系研发内蒙古工业大学2024年4月合格 

  • 关于开展2024年度统计科研课题申请工作的公告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研课题申请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

    2024-04-11 朗读

    关于开展2024年度统计科研课题申请工作的公告, 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研课题申请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二、课题类别2024年度内蒙古统计科研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三、课题经费立项的重点课题,单项资助经费为5万元,一般类课题单项资助经费为2万元,自选课题不予经费资助。四、申请条件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在申请通知发布之日前,作为课题负责人有未结项的内蒙古统计科研课题不得申请新的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类课题研究方向需按照《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选择。申报单位申报的选题可与《指南》一致,也可以是《指南》某一选题的深化或细化,或根据项目组研究专长申请拟定《指南》以外的选题。一般而言,申报的选题需要明确研究地域范围,不能以单个区县、单个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或案例分析对象。五、申请方式申请课题需认真填写《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于4月30日前,将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同时请将电子版(word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nmgtjxh@163.com,邮件命名“内蒙古统计科研+申请人姓名”。请课题申请人确保不同报送方式所报材料一致。  六、联系方式联 系 人:路美玲联系电话:0471-6945672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邮政编码:010055 附件:1.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指南.wps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doc      3.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课题申请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学会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