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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021-11-22 16:51:0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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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内统字〔2021〕117号

各盟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强化社会公众统计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做好全区第八个五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根据《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全区“十四五”时期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推动全区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进一步融合,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为顺利推进全区“十四五”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遵守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意识不断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升。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统计意识持续深化,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围绕中心。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为抓手,与强化统计监督有机贯通,以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和服务自治区“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统计普法重点,创新内容,增强实效。

——坚持服务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精准定位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使普法通俗易懂,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改革推动。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创新统计普法方式,加强宣传的实效性,推动普法和执法互相促进,不断激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布局,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把统计普法融入法治内蒙古建设全过程。

二、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区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刻理解《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定,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好“宪法宣传周”集中活动。加强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统计法治工作人员必学内容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机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并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三、主要对象

(一)着力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每年至少要在党校主体班次组织1次统计法专题授课。“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期间,自治区统计局将对全区旗县(市、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进行统计法规及统计知识培训。

(二)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各级统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对乡苏木镇(街道)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全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践式、案例式、互动式培训形式,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本领。

(三)着力开展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统计报表布置、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企业数据核查、统计调研等契机,积极向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通过内蒙古统计微讯、自治区统计局官网向调查对象推送普法宣传专题,不定期向调查对象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面对面向调查对象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着力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微讯、官网等媒介,在“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集中组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在全区地方性统计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各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各地区党委的统一安排和本规划要求,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地方资源,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各盟市统计局制定的“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二)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完善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主体,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各统计专业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进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园区以及企业、住户等活动,突出法治宣传工作实效。

(三)建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骨干队伍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配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法治宣传骨干。自治区统计局将加强对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探索建立全区统计普法讲师团,提升统计法治宣传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鼓励各级统计机构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

(四)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继续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统计局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列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积极推进统计普法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鼓励通过“学习强国”平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宣传影响力。推动“强化学法”,突出统计普法宣传重点;落实“精准讲法”,突出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施“定制送法”,展现普法宣传时效性;做好“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融合宣法”,扩大普法宣传影响;借助“互动普法”,调动参与者法热情。

(六)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对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宣传活动。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工作力度

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统计执法过程成为向社会公众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的过程。推进统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统计诚信主体的激励和宣传;严格实施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制度,积极参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制度,努力营造依法真实统计光荣、统计弄虚作假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统计局“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全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找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指导。

(二)完善经费保障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配备必要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同到位切实保障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有序推进,顺利开展。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部门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提高经费标准。

(三)加强指导培训

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鼓励根据工作实际和地域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对盟市级统计机构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普法培训。各盟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旗县级统计机构普法业务骨干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

    (四)增强局队协作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有国家调查队的地区要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争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共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实现重大主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五)开展评估验收

对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综合评估。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各盟市统计局要在每年122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及时按要求做好各盟市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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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2 16: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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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内统字〔2021〕117号
   
  各盟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强化社会公众统计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做好全区第八个五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根据《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全区“十四五”时期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推动全区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进一步融合,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为顺利推进全区“十四五”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遵守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意识不断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升。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统计意识持续深化,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围绕中心。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为抓手,与强化统计监督有机贯通,以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和服务自治区“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统计普法重点,创新内容,增强实效。
  ——坚持服务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精准定位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使普法通俗易懂,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改革推动。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创新统计普法方式,加强宣传的实效性,推动普法和执法互相促进,不断激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布局,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把统计普法融入法治内蒙古建设全过程。
  二、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区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刻理解《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定,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好“宪法宣传周”集中活动。加强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统计法治工作人员必学内容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机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并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三、主要对象 
  (一)着力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每年至少要在党校主体班次组织1次统计法专题授课。“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期间,自治区统计局将对全区旗县(市、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进行统计法规及统计知识培训。
  (二)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各级统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对乡苏木镇(街道)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全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践式、案例式、互动式培训形式,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本领。
  (三)着力开展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统计报表布置、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企业数据核查、统计调研等契机,积极向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通过内蒙古统计微讯、自治区统计局官网向调查对象推送普法宣传专题,不定期向调查对象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面对面向调查对象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着力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微讯、官网等媒介,在“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集中组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在全区地方性统计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各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各地区党委的统一安排和本规划要求,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地方资源,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各盟市统计局制定的“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二)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完善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主体,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各统计专业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进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园区以及企业、住户等活动,突出法治宣传工作实效。
  (三)建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骨干队伍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配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法治宣传骨干。自治区统计局将加强对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探索建立全区统计普法讲师团,提升统计法治宣传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鼓励各级统计机构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 
  (四)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继续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统计局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列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推进统计普法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鼓励通过“学习强国”平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宣传影响力。推动“强化学法”,突出统计普法宣传重点;落实“精准讲法”,突出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施“定制送法”,展现普法宣传时效性;做好“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融合宣法”,扩大普法宣传影响;借助“互动普法”,调动参与者学法热情。
  (六)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对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宣传活动。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工作力度 
  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统计执法过程成为向社会公众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的过程。推进统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统计诚信主体的激励和宣传;严格实施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制度,积极参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制度,努力营造依法真实统计光荣、统计弄虚作假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统计局“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全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找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指导。 
  (二)完善经费保障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配备必要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同到位切实保障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有序推进,顺利开展。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部门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提高经费标准。
  (三)加强指导培训
  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鼓励根据工作实际和地域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对盟市级统计机构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普法培训。各盟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旗县级统计机构普法业务骨干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
      (四)增强局队协作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有国家调查队的地区要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争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共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实现重大主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五)开展评估验收
  对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综合评估。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各盟市统计局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及时按要求做好各盟市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内统字〔2021〕117号

各盟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2021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强化社会公众统计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做好全区第八个五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根据《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全区“十四五”时期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聚焦统计法定职责,推动全区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进一步融合,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水平,为顺利推进全区“十四五”统计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遵守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意识不断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活动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升。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统计意识持续深化,全系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围绕中心。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为抓手,与强化统计监督有机贯通,以推动全区统计现代化改革和服务自治区“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统计普法重点,创新内容,增强实效。

——坚持服务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精准定位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统计的普法需求,精心筹划传播形式和宣传内容,使普法通俗易懂,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坚持改革推动。适应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新特点和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创新统计普法方式,加强宣传的实效性,推动普法和执法互相促进,不断激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布局,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把统计普法融入法治内蒙古建设全过程。

二、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区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性、人民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统计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刻理解《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定,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好“宪法宣传周”集中活动。加强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统计法治工作人员必学内容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常态化、制度化。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熟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统计机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并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三、主要对象

(一)着力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把统计法纳入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每年至少要在党校主体班次组织1次统计法专题授课。“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期间,自治区统计局将对全区旗县(市、区)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进行统计法规及统计知识培训。

(二)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各级统计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对乡苏木镇(街道)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全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实践式、案例式、互动式培训形式,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本领。

(三)着力开展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统计报表布置、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企业数据核查、统计调研等契机,积极向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通过内蒙古统计微讯、自治区统计局官网向调查对象推送普法宣传专题,不定期向调查对象通报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面对面向调查对象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

(四)着力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利用微讯、官网等媒介,在“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集中组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在全区地方性统计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拓展社会各方参与了解统计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各级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各地区党委的统一安排和本规划要求,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地方资源,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各盟市统计局制定的“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二)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完善统计机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重点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主体,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实行“谁主管谁普法”,各统计专业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工作和日常部门管理中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谁管理谁普法”,开展统计法进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园区以及企业、住户等活动,突出法治宣传工作实效。

(三)建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骨干队伍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配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法治宣传骨干。自治区统计局将加强对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探索建立全区统计普法讲师团,提升统计法治宣传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鼓励各级统计机构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

(四)完善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继续深入落实领导干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统计局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列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五)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积极推进统计普法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鼓励通过“学习强国”平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宣传影响力。推动“强化学法”,突出统计普法宣传重点;落实“精准讲法”,突出普法宣传针对性;实施“定制送法”,展现普法宣传时效性;做好“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开展“融合宣法”,扩大普法宣传影响;借助“互动普法”,调动参与者法热情。

(六)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对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宣传活动。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掀起统计普法活动高潮。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工作力度

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统计执法过程成为向社会公众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的过程。推进统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统计诚信主体的激励和宣传;严格实施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制度,积极参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制度,努力营造依法真实统计光荣、统计弄虚作假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统计局“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规划各项任务落实。全区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领导职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研究,找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指导。

(二)完善经费保障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配备必要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同到位切实保障全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有序推进,顺利开展。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部门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提高经费标准。

(三)加强指导培训

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鼓励根据工作实际和地域特色开展差异化探索。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对盟市级统计机构法治部门主要负责人普法培训。各盟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旗县级统计机构普法业务骨干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

    (四)增强局队协作

    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要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有国家调查队的地区要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整合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争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共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实现重大主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五)开展评估验收

对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综合评估。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对工作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各盟市统计局要在每年1220日前向自治区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及时按要求做好各盟市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