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八有八化”规范化建设标准(2022)、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五规范四提升)标准(2022)、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三规范两提高)标准(2022)、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六规范五强化)标准(2022)、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三规范四强化)标准(2022)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19日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6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23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意见原因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化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及初步采纳情况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八有八化”规范化建设标准(2022)修订情况
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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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1.建议第2条不做修改 |
部分采纳 |
结合农牧处意见对描述进行完善 |
2.第3条,“要明确所辖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并保持嘎查村级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要建立嘎查村(社区)统计工作网格架构图和统计人员花名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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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2条,“统计工作人员要熟练操作办公应用软件、使用数据上报平台,掌握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和统计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确保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变形不走样”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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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0条,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重要工作安排,要,乡镇不是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主体,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机构、部门、单位、团体等各类与统计工作相关主体的统一要求 | |
5.建议去掉修改稿中“要”,完善建立标准,不是成为文件。 |
部分采纳 |
根据内容表述使用 | |
综合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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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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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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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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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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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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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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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处 |
建议将“设置统计岗位,统计工作人员要有行政、参公或事业编制”修改为“设置统计岗位,统计工作人员要有编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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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处 |
建议苏木乡镇第4条“人员发生调整变更时,……及时备案”修改为“人员发生调整变更时,……在7天内(或者*天内)备案”,方便检查时按标准赋分。 |
不采纳 |
人员调整时间不易明确 |
农牧处 |
建议简化第2条、第22条内容表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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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统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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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中心 |
第35条,要在符合基层减负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公开。 |
采纳 |
旗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五规范四提升)标准(2022)修订情况
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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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1.总赋分超过100分 |
不采纳 |
合计为100分 |
2.第23条,新增加内容太空,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旗县应该开展的工作 | |
3.建议不删除原第25条,政府文件中(一级指标)有相关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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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7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重要工作安排,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统计数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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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3条,建议不新增加内容,比较空洞 |
不采纳 |
各专业都有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旗县应该落实 | |
6.第2条“将统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赋分建议为2分;第3条“统计台账工作”赋分维持原10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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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第5条不建议删除,属于文件的内容,可变为“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培训计划” |
不采纳 |
后三条已经是培训计划 | |
8.第15条,建议不要修改原内容,新修改内容不准确。 |
不采纳 |
原描述不规范 | |
综合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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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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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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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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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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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处 |
建议第11条改成“整理统计资料,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及时归档;配备必要的设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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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不要删除,改为“对本级网络进行维护,确保统计专网畅通、环境安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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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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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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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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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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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统中心 |
第1、第12条、第13条、第15条,保留原表述,修改后与自治区《管理办法》不一致 |
采纳第1、12、13条内容 |
第15条原描述不规范 |
2.删除第6条 |
不采纳 |
培训计划有要求 | |
3.第16、第17条表述基本相同,删除第16条,并对第17条加以精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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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便于与第12条区别,将第11条“整理统计资料,确定密级、装订成册,配备必要的设施”改为“做好保密资料管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配备必要的设施” |
不采纳 |
11与12所指资料不同 | |
5.删除第26条,保留原第25条 |
部分采纳 |
不删除第26条 | |
普查中心 |
无意见 |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六规范五强化)标准(2022)修订情况
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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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1.建议去掉修改稿中“要”,完善建立标准,不是成为文件 |
部分采纳 |
根据内容表述使用 |
2.第1条,不建议修改,修改后表述不准确 |
不采纳 |
与原描述含义近似 | |
3.第17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重要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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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对删除内容谨慎,原内容全部是一级指标要求的,原文件没有修改,相应内容不应变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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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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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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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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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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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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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处 |
部门制度第19条建议不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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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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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处 |
1.建议将第9条和第19条内容进行整合 |
不采纳 |
第9条针对下级数据,第19条针对本级综合数 |
2.“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建立重在落实,建议降低第19条分值,加大第9条分值。 |
不采纳 |
原始数据重审核,汇总数据重评估 | |
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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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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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统中心 |
1.第14条《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现改为《部门数据共享制度》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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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7条表述再精练些。 |
不采纳 |
已经是规范性描述 | |
普查中心 |
无意见 |
园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三规范两提高)标准(2022)修订情况
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办公室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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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
1.第15条,工业园区不是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的主体,建议删除。 |
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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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7条,不建议修改,新修改内容不完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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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5条,不建议修改,新修改内容不准确 |
部分采纳 |
认真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改为配合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 |
综合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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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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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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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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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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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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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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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文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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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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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处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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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统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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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中心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