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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2022-07-25 14:37: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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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践,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6日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4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18条,未采纳16条,未采纳意见原因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序号

单位

意见征求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第九条建议修改为:“第九条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

不采纳

该建议表述并未依照新《行政处罚法》,取消30%以下罚款额度的修改建议,不能体现设置基准的目的是对处罚额度的细化裁量。


2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一、第三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调查对象还应包括国家机关。
二、第九条第四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认为5-20万元归为一档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应酌情对90%以上的差错率进行细化,同时对应细化5-20万罚款数额。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第十七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在实际执法检查中依据什么证据材料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应有详细的标准和依据。
四、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统计局认为:在执法检查发现差错率问题时,执法检查组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因企业统计人员疏忽或无意造成差错率问题的,执法裁量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不应按照差错比例处罚检查对象,以免打击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采纳一项,二、三、四项不予采纳

二、国家统计局提出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定时比照《办法》中的3.6.9划分,5-20万罚款数额为《条例》严重违法行为对应裁量,不予另行细分;
三、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为《办法》中具体内容,考虑多种因素不予公布。
4、此问题已在此次修改中第二十二条予以体现。


3

包头市统计局

无意见




4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5

兴安盟统计局

无意见




6

通辽市统计局

无意见




7

赤峰市统计局

无意见




8

锡林郭勒盟统计局

无意见




9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无意见




10

巴彦淖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11

乌海市统计局

无意见




12

阿拉善盟统计局

无意见




13

办公室

无意见




14

人事处

无意见




15

财务处

无意见




16

统计设计管理处

无意见




17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无意见




18

国民经济核算处

无意见




19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无意见




20

工业统计处

无意见




21

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无意见




22

贸易外经统计处

无意见




23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无意见




24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无意见




25

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

无意见




26

服务业统计处

无意见




27

统计执法监督局

无意见




28

机关党委

无意见




29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无意见




30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

无意见




3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

无意见




32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综合保障中心

无意见




33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无意见




34

内蒙古自治区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无意见






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专家姓名

单位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程建

内蒙古

大学

1、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2、第五条第四项“行政管理相对人”修改为“行政相对人”
3、全文中的“通报批评”缺少上位法依据,建议删掉
4、第十六条的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应分别作出规定
5、第十八条同第十六条

1、2、3采纳
4、5不采纳

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2

王春枝

内蒙古

财经大学

1、第二章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说法建议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给予1项或同时2项处罚;
2、调整18条表达方式与16、17条一致,列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均不采纳

建议与上位法冲突


3

杨海鹏

内蒙古

司法厅

一、该基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91号令)履行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发布备案程序。
二、建议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修改为“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条款规定情形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而基准上述条款中罚则无形中扩大了通报批评的适用范围。
三、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通报批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可以予以通报,但适用情形为一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与基准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一致。且条例第三十条也未规定“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缺乏法律依据。
四、建议将第十八条折分成“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两个条款,条款内容更清晰,设置不予处罚的免罚条款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五、建议调整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的顺序,建议按照“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情形”的顺序排列,条理更顺畅。

1、2、3、5采纳
4不采纳

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4

罗英飞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一、第三条:1、从立法规范上讲,一般在条款项目中,对于“项”的设立,以“如下情形、如下行为”做先导语的,涉及违法情形的,在项中标准写法为:“未设置……的”,此处加个“的”字。且结尾以分号结尾,表示多种情形下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2、作为裁量基准,主要设立目的为对应法条对裁量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尽量忠实呈现法条,不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改。因为我们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要求高度的统一性,故而应当避免对审判造成干扰。故第(一)、(三)与统计法第41、42条不完全一致。且关于催报期限的规定在第八条有详细解释,放在那里更合适,此处没有必要修改。
二、第五条:第(一)项与第(三)项有重复嫌疑,第(一)项原有内容就很好,建议不必修改。
三、第七条:第(一)、(二)项,统计法第41对个体工商户没有通报批评的规定,虽通报批评不是处罚,但也不宜超出范围创设,且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意义不大。此外,后续几条当中也有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的内容,可一并删除。
四、第十三条;没有通报批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没有。
第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裁量标准的设定有点小建议,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超过催报期限提供的,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显然小于拒绝提供1次,但二者裁量标准相同。另一方面,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略高于拒绝提供1次,但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给予更高档次的处罚认定,无法提现自由裁量对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的科学考量和处罚结构布局。建议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于“拒绝提供”情形的为在本条中予以体现,是出于什么考虑?因为拒绝提供会直接导致本条第二项所述:“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故而认为应当属于较重情形。第十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1、第(二)项对“初次违法”的解释点到即可,无需再强调后果轻微及时改正2、第(三)项对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必须及时补救。3、第(四)项语序有问题

全部采纳



5

李静梅

赛罕区法院

裁量基准坚持解释性、指导性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制定裁量基准指导。

——

——


6

李巍

内蒙古蒙信
律师事务所

1、“通报批评”修改为“予以通报”。2、第二条“统计行政处罚”建议修改为“行政处罚”。3、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法制审核的情形或概括规定依法应当经法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核的不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1、3采纳
2不采纳

“统计行政处罚”为国家统计局规范表述


7

张凯丽

内蒙古宏儒
律师事务所

1、对第五条第四项予以调整;
2、对通报批评的处罚予以删除;
3、第21条删除;
4、完善22条。

1、2、3采纳
4不采纳

经讨论无具体完善内容



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无意见




2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3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意见




4

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

内蒙古四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

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伊金霍洛旗宇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没意见




9

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没啥看法




10

内蒙古建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1

乌兰察布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意见,处罚适当




12

通辽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意按上级规定处理




13

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

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

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6

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

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




18

内蒙古嘉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挺好




19

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

网络征集意见

1、加强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和检查,用建安税等相关数据评估建筑业、投资统计,用统计巡查和检查结果依法核实修正相关统计数据。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1

网络征集意见

2、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2

网络征集意见

3、在“按时上报资料”中未明确“按时”的含义。

不采纳

按照上位法表述


23

网络征集意见

4、对于如何满足社会面的数据需求没有明确阐述。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4

网络征集意见

5、立项少。

不采纳

无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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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发布时间:2022-07-25 14:3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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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践,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6日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4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18条,未采纳16条,未采纳意见原因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序号
  单位
  意见征求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第九条建议修改为:“第九条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
  不采纳
  该建议表述并未依照新《行政处罚法》,取消30%以下罚款额度的修改建议,不能体现设置基准的目的是对处罚额度的细化裁量。
  2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一、第三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调查对象还应包括国家机关。
  二、第九条第四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认为5-20万元归为一档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应酌情对90%以上的差错率进行细化,同时对应细化5-20万罚款数额。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第十七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在实际执法检查中依据什么证据材料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应有详细的标准和依据。
  四、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统计局认为:在执法检查发现差错率问题时,执法检查组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因企业统计人员疏忽或无意造成差错率问题的,执法裁量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不应按照差错比例处罚检查对象,以免打击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采纳一项,二、三、四项不予采纳
  二、国家统计局提出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定时比照《办法》中的3.6.9划分,5-20万罚款数额为《条例》严重违法行为对应裁量,不予另行细分;
  三、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为《办法》中具体内容,考虑多种因素不予公布。
  4、此问题已在此次修改中第二十二条予以体现。
  3
  包头市统计局
  无意见
  4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5
  兴安盟统计局
  无意见
  6
  通辽市统计局
  无意见
  7
  赤峰市统计局
  无意见
  8
  锡林郭勒盟统计局
  无意见
  9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无意见
  10
  巴彦淖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11
  乌海市统计局
  无意见
  12
  阿拉善盟统计局
  无意见
  13
  办公室
  无意见
  14
  人事处
  无意见
  15
  财务处
  无意见
  16
  统计设计管理处
  无意见
  17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无意见
  18
  国民经济核算处
  无意见
  19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无意见
  20
  工业统计处
  无意见
  21
  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无意见
  22
  贸易外经统计处
  无意见
  23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无意见
  24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无意见
  25
  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
  无意见
  26
  服务业统计处
  无意见
  27
  统计执法监督局
  无意见
  28
  机关党委
  无意见
  29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无意见
  30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
  无意见
  3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
  无意见
  32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综合保障中心
  无意见
  33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无意见
  34
  内蒙古自治区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无意见
  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专家姓名
  单位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程建
  内蒙古
  大学
  1、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2、第五条第四项“行政管理相对人”修改为“行政相对人”
  3、全文中的“通报批评”缺少上位法依据,建议删掉
  4、第十六条的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应分别作出规定
  5、第十八条同第十六条
  1、2、3采纳
  4、5不采纳
  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2
  王春枝
  内蒙古
  财经大学
  1、第二章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说法建议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给予1项或同时2项处罚;
  2、调整18条表达方式与16、17条一致,列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均不采纳
  建议与上位法冲突
  3
  杨海鹏
  内蒙古
  司法厅
  一、该基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91号令)履行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发布备案程序。
  二、建议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修改为“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条款规定情形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而基准上述条款中罚则无形中扩大了通报批评的适用范围。
  三、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通报批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可以予以通报,但适用情形为一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与基准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一致。且条例第三十条也未规定“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缺乏法律依据。
  四、建议将第十八条折分成“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两个条款,条款内容更清晰,设置不予处罚的免罚条款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五、建议调整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的顺序,建议按照“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情形”的顺序排列,条理更顺畅。
  1、2、3、5采纳
  4不采纳
  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4
  罗英飞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一、第三条:1、从立法规范上讲,一般在条款项目中,对于“项”的设立,以“如下情形、如下行为”做先导语的,涉及违法情形的,在项中标准写法为:“未设置……的”,此处加个“的”字。且结尾以分号结尾,表示多种情形下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2、作为裁量基准,主要设立目的为对应法条对裁量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尽量忠实呈现法条,不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改。因为我们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要求高度的统一性,故而应当避免对审判造成干扰。故第(一)、(三)与统计法第41、42条不完全一致。且关于催报期限的规定在第八条有详细解释,放在那里更合适,此处没有必要修改。
  二、第五条:第(一)项与第(三)项有重复嫌疑,第(一)项原有内容就很好,建议不必修改。
  三、第七条:第(一)、(二)项,统计法第41对个体工商户没有通报批评的规定,虽通报批评不是处罚,但也不宜超出范围创设,且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意义不大。此外,后续几条当中也有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的内容,可一并删除。
  四、第十三条;没有通报批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没有。
  第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裁量标准的设定有点小建议,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超过催报期限提供的,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显然小于拒绝提供1次,但二者裁量标准相同。另一方面,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略高于拒绝提供1次,但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给予更高档次的处罚认定,无法提现自由裁量对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的科学考量和处罚结构布局。建议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于“拒绝提供”情形的为在本条中予以体现,是出于什么考虑?因为拒绝提供会直接导致本条第二项所述:“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故而认为应当属于较重情形。第十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1、第(二)项对“初次违法”的解释点到即可,无需再强调后果轻微及时改正2、第(三)项对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必须及时补救。3、第(四)项语序有问题
  全部采纳
  5
  李静梅
  赛罕区法院
  裁量基准坚持解释性、指导性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制定裁量基准指导。
  ——
  ——
  6
  李巍
  内蒙古蒙信
  律师事务所
  1、“通报批评”修改为“予以通报”。2、第二条“统计行政处罚”建议修改为“行政处罚”。3、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法制审核的情形或概括规定依法应当经法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核的不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1、3采纳
  2不采纳
  “统计行政处罚”为国家统计局规范表述
  7
  张凯丽
  内蒙古宏儒
  律师事务所
  1、对第五条第四项予以调整;
  2、对通报批评的处罚予以删除;
  3、第21条删除;
  4、完善22条。
  1、2、3采纳
  4不采纳
  经讨论无具体完善内容
  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无意见
  2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无
  3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意见
  4
  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无
  5
  内蒙古四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无
  6
  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
  7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
  8
  伊金霍洛旗宇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没意见
  9
  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没啥看法
  10
  内蒙古建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
  11
  乌兰察布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意见,处罚适当
  12
  通辽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意按上级规定处理
  13
  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
  14
  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
  15
  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无
  16
  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
  17
  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
  无
  18
  内蒙古嘉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挺好
  19
  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无
  20
  网络征集意见
  1、加强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和检查,用建安税等相关数据评估建筑业、投资统计,用统计巡查和检查结果依法核实修正相关统计数据。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1
  网络征集意见
  2、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2
  网络征集意见
  3、在“按时上报资料”中未明确“按时”的含义。
  不采纳
  按照上位法表述
  23
  网络征集意见
  4、对于如何满足社会面的数据需求没有明确阐述。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4
  网络征集意见
  5、立项少。
  不采纳
  无关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统计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践,自治区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6日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34条,经认真研究,采纳意见18条,未采纳16条,未采纳意见原因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序号

单位

意见征求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第九条建议修改为:“第九条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

不采纳

该建议表述并未依照新《行政处罚法》,取消30%以下罚款额度的修改建议,不能体现设置基准的目的是对处罚额度的细化裁量。


2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一、第三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以下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调查对象还应包括国家机关。
二、第九条第四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90%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认为5-20万元归为一档处罚,自由裁量权太大。应酌情对90%以上的差错率进行细化,同时对应细化5-20万罚款数额。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第十七条第一项“(一)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在实际执法检查中依据什么证据材料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应有详细的标准和依据。
四、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统计局认为:在执法检查发现差错率问题时,执法检查组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因企业统计人员疏忽或无意造成差错率问题的,执法裁量时可酌情从轻处理,不应按照差错比例处罚检查对象,以免打击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采纳一项,二、三、四项不予采纳

二、国家统计局提出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定时比照《办法》中的3.6.9划分,5-20万罚款数额为《条例》严重违法行为对应裁量,不予另行细分;
三、判定差错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大小为《办法》中具体内容,考虑多种因素不予公布。
4、此问题已在此次修改中第二十二条予以体现。


3

包头市统计局

无意见




4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5

兴安盟统计局

无意见




6

通辽市统计局

无意见




7

赤峰市统计局

无意见




8

锡林郭勒盟统计局

无意见




9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无意见




10

巴彦淖尔市统计局

无意见




11

乌海市统计局

无意见




12

阿拉善盟统计局

无意见




13

办公室

无意见




14

人事处

无意见




15

财务处

无意见




16

统计设计管理处

无意见




17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无意见




18

国民经济核算处

无意见




19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无意见




20

工业统计处

无意见




21

能源与环境统计处

无意见




22

贸易外经统计处

无意见




23

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

无意见




24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无意见




25

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

无意见




26

服务业统计处

无意见




27

统计执法监督局

无意见




28

机关党委

无意见




29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无意见




30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普查中心

无意见




3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经济统计监测中心

无意见




32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综合保障中心

无意见




33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科研宣教中心

无意见




34

内蒙古自治区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无意见






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专家姓名

单位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程建

内蒙古

大学

1、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2、第五条第四项“行政管理相对人”修改为“行政相对人”
3、全文中的“通报批评”缺少上位法依据,建议删掉
4、第十六条的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应分别作出规定
5、第十八条同第十六条

1、2、3采纳
4、5不采纳

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2

王春枝

内蒙古

财经大学

1、第二章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说法建议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给予1项或同时2项处罚;
2、调整18条表达方式与16、17条一致,列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均不采纳

建议与上位法冲突


3

杨海鹏

内蒙古

司法厅

一、该基准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91号令)履行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发布备案程序。
二、建议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修改为“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条款规定情形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而基准上述条款中罚则无形中扩大了通报批评的适用范围。
三、建议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通报批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可以予以通报,但适用情形为一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与基准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一致。且条例第三十条也未规定“通报批评”,给予通报批评缺乏法律依据。
四、建议将第十八条折分成“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两个条款,条款内容更清晰,设置不予处罚的免罚条款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五、建议调整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的顺序,建议按照“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情形”的顺序排列,条理更顺畅。

1、2、3、5采纳
4不采纳

第十八条的设置顺序与国家新基准一致


4

罗英飞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一、第三条:1、从立法规范上讲,一般在条款项目中,对于“项”的设立,以“如下情形、如下行为”做先导语的,涉及违法情形的,在项中标准写法为:“未设置……的”,此处加个“的”字。且结尾以分号结尾,表示多种情形下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2、作为裁量基准,主要设立目的为对应法条对裁量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尽量忠实呈现法条,不做进一步解释和修改。因为我们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要求高度的统一性,故而应当避免对审判造成干扰。故第(一)、(三)与统计法第41、42条不完全一致。且关于催报期限的规定在第八条有详细解释,放在那里更合适,此处没有必要修改。
二、第五条:第(一)项与第(三)项有重复嫌疑,第(一)项原有内容就很好,建议不必修改。
三、第七条:第(一)、(二)项,统计法第41对个体工商户没有通报批评的规定,虽通报批评不是处罚,但也不宜超出范围创设,且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意义不大。此外,后续几条当中也有对个体工商户通报批评的内容,可一并删除。
四、第十三条;没有通报批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没有。
第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裁量标准的设定有点小建议,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超过催报期限提供的,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显然小于拒绝提供1次,但二者裁量标准相同。另一方面,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讲略高于拒绝提供1次,但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给予更高档次的处罚认定,无法提现自由裁量对于主观恶性和违法程度的科学考量和处罚结构布局。建议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不属于修改部分):对于“拒绝提供”情形的为在本条中予以体现,是出于什么考虑?因为拒绝提供会直接导致本条第二项所述:“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故而认为应当属于较重情形。第十八条(不属于修改部分):1、第(二)项对“初次违法”的解释点到即可,无需再强调后果轻微及时改正2、第(三)项对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进行了限缩解释,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必须及时补救。3、第(四)项语序有问题

全部采纳



5

李静梅

赛罕区法院

裁量基准坚持解释性、指导性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制定裁量基准指导。

——

——


6

李巍

内蒙古蒙信
律师事务所

1、“通报批评”修改为“予以通报”。2、第二条“统计行政处罚”建议修改为“行政处罚”。3、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法制审核的情形或概括规定依法应当经法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核的不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1、3采纳
2不采纳

“统计行政处罚”为国家统计局规范表述


7

张凯丽

内蒙古宏儒
律师事务所

1、对第五条第四项予以调整;
2、对通报批评的处罚予以删除;
3、第21条删除;
4、完善22条。

1、2、3采纳
4不采纳

经讨论无具体完善内容



社会征求意见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征求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原因

备注

1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无意见




2

内蒙古鼎利科技有限公司




3

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无意见




4

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

内蒙古四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6

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伊金霍洛旗宇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没意见




9

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没啥看法




10

内蒙古建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1

乌兰察布市众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意见,处罚适当




12

通辽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意按上级规定处理




13

赤峰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

内蒙古亿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

呼伦贝尔市昌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16

内蒙古溢多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

内蒙古嘉易达矿业有限公司




18

内蒙古嘉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挺好




19

内蒙古新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

网络征集意见

1、加强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和检查,用建安税等相关数据评估建筑业、投资统计,用统计巡查和检查结果依法核实修正相关统计数据。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1

网络征集意见

2、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开展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2

网络征集意见

3、在“按时上报资料”中未明确“按时”的含义。

不采纳

按照上位法表述


23

网络征集意见

4、对于如何满足社会面的数据需求没有明确阐述。

不采纳

无关内容


24

网络征集意见

5、立项少。

不采纳

无关内容